以保障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顺利实施,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国家税务总局5月就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印发公告。公告明确:
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
(据税务总局官网介绍,公告所称企业,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业法人、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
公告同时指出,销售方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发票内容应按照实际销售情况如实开具,不得根据购买方要求填开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内容。销售方开具发票时,通过销售平台系统与增值税发票税控系统后台对接,导入相关信息开票的,系统导入的开票数据内容应与实际交易相符,如不相符应及时修改完善销售平台系统。
简单来说,以前开发票只需要一个抬头,7月1日起必须要加上税号,“税号”指的是“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应由销售方填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
(纳税人识别号:通常简称为“税号”,是税务登记证上的号,每个企业的识别号都是唯一的。)
下个月开始,大家开增值税发票前,一定要记得带上公司税号,而且买了什么发票内容就开什么,千万别遗漏或者记错,不然发票可能就不起作用要自掏腰包了。
最后再说一遍:
收发票的一方必须提供纳税人识别号,
开发票的企业必须使用商品唯一代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