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针对一些连锁药店因为发展迅速,议价能力增强,利用价格优势向一些单体店批发药品的现象,《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规定:药品经营企业不得擅自改变经营方式,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除了依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向农村医疗机构供应药品,不能向本连锁门店以外的药店配送药品。同时,针对目前越来越多的药品展览会变成药品现场销售会的情况,新规定还要求,“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不得在展示会、博览会、交易会、订货会、产品宣传会等场合从事药品现货销售活动”。所以连锁药企不得以批发的名义向其他药店配药。
同样,药品批发企业不可以向药品零售连锁分店销售药品。药品零售企业:是指将购进的药品直接销售给消费者的药品经营企业;药品批发企业: 是指将购进的药品销售给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的药品经营企业。GSP规定:药品零售连锁分店只能通过总部的配送中心配送药品,药品零售连锁门店不得独立购进药品。如果药品批发企业向药品零售连锁分店销售药品,作为药品批发企业和药品零售连锁分店都是违反规定的。这些新规表明,政策对药品渠道的管理将越来越严格,制度也越来越完善。